保监会提出险资风险内控标准

2017-07-04 10:1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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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机构来说,这是要求其更为规范的使用保险资金,在风险控制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内部控制,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推动保险机构提升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uidance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Funds,简称GICIF)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立足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和特点,充分借鉴国际理论和实践经验,旨在推动保险机构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指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基本要素,并围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明确细化了关键控制点及主要控制活动等。二是配套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主要包括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首批发布的配套应用指引包括《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银行存款》《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指引》的发布是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思路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提升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又有利于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丰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具,推进建设现代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和监管需要,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配套应用指引,不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和标准。

在发布《指引》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管工作,要求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件、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试点审慎性条件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评价事项。

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uidance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Funds,简称GICIF)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以下简称《指引》)。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制定《指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得到显著提升,但也日益凸显出有些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内部控制领域长期以来累积形成的短板和缺陷,突出表现在内控制度不健全、运作机制不完善、内控工具手段相对滞后,执行难以到位、股东或董事长等可能凌驾于控制制度之上等,难以适应市场化改革带来的风险挑战。行业亟需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标准,规范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行为。我会立足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和特点,借鉴先进国际理论和实践经验,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该《指引》。

制定该《指引》,一是有利于提升全行业保险资金运用内控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意识,促进保险机构合规经营,稳健投资,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二是有利于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作为监管依据。三是有利于发挥审计等社会中介组织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

二、《指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总指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基本要素,并围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细化了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活动等。二是配套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包括对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

总指引与配套应用指引共同组成“1+N”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体系,更加体系化和具有操作性。在首次发布的《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中,分别对银行存款投资、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内控标准和流程,将有效防范上述投资领域的主要风险和问题,比如股票投资领域的资产配置风险、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等问题。

三、为什么要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项审计?

答:保险机构聘请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工作,这是监管部门为推动保险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所做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一是促进保险机构按照内控指引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二是发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力量开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技术、揭示风险等领域的积极作用,形成独立多元的监督主体和市场约束机制。三是借鉴国际通行惯例,国际上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模式、方式、方法相对成熟,已经取得较好的实践经验和运行效果。

四、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与保险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整合。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二是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专项审计主要依据本次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并接受监管质询和检查,遵守保险业有关协会的自律规范。三是中国保监会将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审计结果是中国保监会开展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试点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评价事项的重要依据。

五、下一步还有哪些配套工作?

答:下一步,在《指引》总、分框架的基础上,我会将根据市场和监管需要,陆续出台针对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境外投资、衍生品等投资类别的配套应用指引,不断丰富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和标准。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专项第三方审计业务的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全行业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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