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
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是否包括消费税本身?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所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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