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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财企2009
242有一个很明确的前置条件,“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需要纳入工资总额,就跟你们单位是一样的,每月固定给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补贴,多了不补少了自负,这种情况直接计入工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而下边那个广州地税的规定是针对未实行货币化改革来说的,不是直接向个人发放现金,而是每月凭票报销(有可能有限额也有可能没限额,但税务机关一般会给你规定个限额,限额内实报实销),这种就应该计入福利费,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
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
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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