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商场签订联营合同,我们提供货品到商场,货品的管理也是由我们公司负责。每个月商场销售后,都是有库存的。如:商场7月份的销售,在8月份给我公司结算单,我公司8月份根据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凭增值税发票到商场结款。 请问,我公司什么时候确认收入,8月份开发票之后再确认收入吗?开发票后8月份缴纳增值税。发出货品时,需要做的分录是什么?
回复:这种销售方式,比较实际的操作办法还是视作委托销售:即在收到结算单时确认收入、成本。既然货品在商场的管理也是由贵公司负责,那么发货至商场可以不作分录,或者转作“发出商品”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