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2017-07-12 16:17 来源:网友分享
1647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