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不交企业所得税报表如何处理?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的这笔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您的这笔政府补助收入看是否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漏税虽然是在非故意的情形下发生的,但在客观上会造成国家未收或少收税款,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种漏税行为若纳税人能够自己发现,主动补充申报,可以只补税,不罚款,滞纳金酌情处理;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或被检举揭发,属初犯并且认识改正好的,即要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同时由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屡经劝戒,仍继续漏税的,则应按税法规定追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并酌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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