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小编认为,政府文件对于财政补贴的拨付条件十分明确,符合确定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A公司可以根据购置设备的各个时间节点分别确认"其他应收款"和"递延收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5年7月)后,随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在收到财政拨款时,冲销其他应收款.这种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如果该政府补助文件对于如何拨付财政补贴的条款不明确,企业通过和当地政府的沟通也无法判定何时取得该项补贴款,那么出于谨慎性需要,应在实际收到补贴款时,可以将其计入当期的递延收益,同时在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根据以上准则分析,我们就先把"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排除在外,那么"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般包括什么情况呢?本人认为:除了国家作为股东出资外,就是按照文件规定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根据"指南"相关解释: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也就是说,有时候国家不一定是所有者身份,或者解释为放弃了所有者身份.该拨款文件除了企业收到的具体文件,有时候还要搜集国家部委颁布的一些法规,以确认是否计入"资本公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视同资本性投入,财务上参照"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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