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扣除应当取得的有效凭证包括哪些?
差额征税的有效扣除凭证的范围,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
“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指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后,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可扣除的价款的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一种征税方法。
“营改增”差额征税应做到合法、真实、完整,即准予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
增值税差额扣除什么意思?
这个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相关规定: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是指实行营业税中“差额征收”被扣除的那部分营业额。例如,旅游业的总营业收入100元,支付给外地旅行社50元,那么应税劳务营业额=100-50,这50元就是“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本文主要介绍差额扣除应当取得的有效凭证是要符合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税总交易相关规定的,切实实际发生的合法的有效凭证,其他的就是不允许扣除的,更多相关税务内容的疑问,可以来我们会计学堂咨询老师答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