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是什么?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价格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政策规定除部分应交消费税的商品外成本利润率统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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