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差额征税分录

2017-08-23 16:11 来源:网友分享
3794
旅游业差额征税分录如何记账?下文小编为大家介绍,详情请看下文,欢迎大家的阅读!

旅游业差额征税分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案例】常州春秋旅行社一般纳税人,为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提供旅游服务,适用税率为6%,收取的全部价款为100万元,扣除额95万元.

1、在老营业税体系下,差额征税,向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100万元.

营业税=(100-95)X5%=5X5%=0.25万元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差额计算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95)X6%/(1+6%)=4.72X6%=0.28万元

向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开具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2万 ,税率6%, 税额0.28万

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5万

两张发票合计100万元.

旅游业差额征税分录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95)X6%/(1+6%) =4.72X6%=0.2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100-0.28=99.72万元

向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9.72万  税率* 税额0.28万

这就是差额征税的开票方式惊天变化.

常州春秋旅行社会计分录:(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8

借:主营业务成本                        95

贷:银行存款                             95

网络上有一种观点:蔡桂如不赞成.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6%)】X6%=94.34X6%=5.66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94.34万

销项税额5.66万元中仅有0.28万元进入应纳税额,其余的5.38万元转化为销售方收益.

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94.34万  税率6% 税额5.66万

旅行社会计分录参考:(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

借:主营业务成本                   89.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5.38

贷:银行存款                             95

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94.34万  税率6% 税额5.66万是财税[2016]36号文明令禁止的.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不必要再出现,因为财会[2012]13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旅行社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95万元,在全面营改增的情况下,其他接团旅游企业也是试点纳税人,所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也不复存在.

旅游业差额征税分录内容如上,仅供参考,大家如对旅游业差额征税分录还有疑问,欢迎点击窗口与在线老师互动答疑!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旅游行业差额征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允许差额征税的成本发票为原始凭证入账做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 我想问一下小规模差额征税怎么做分录?旅游业

    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收入-允许扣除项目)/(1+3%)*3% 发生的门票等的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现金

  • 旅游业差额征税解读

    同学 你好, 差额征税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即全额征税;但对于部分项目允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税,即差额征税。 旅游业差额征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来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2B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小规源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2B征收率)。 旅**业差额征税怎么做账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允许差额征税的成本发票为原始凭证入账,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旅游业报表差额征税

    一、差额扣除项目细分 执行差额征税,有哪些支出可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增加了签证费一项。 二、有效凭证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备注:差额扣除不必一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的凭证。 如果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有效凭证”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建议取得的上述发票最好为普通发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会导致税务系统出现大量的流失票。 三、差额扣除与进项抵扣的区分 可扣除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通常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但由于营改增后一方面有些行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比较困难,比如地产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为保证营改增税制改革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很多情况下采取营改增政策平移,即将营业税的优惠举措平移至增值税时代,比如二手房销售,比如旅游差额纳税。 四、差额征税税额计算 【案例1】 某旅游公司向某企业旅游团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万元,为该旅游者支付的食宿费、交通费、餐饮费、景点门票金额为80万元,均取得合法凭据。 【解析】 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为1 000 000元,税额为11 320.75元[(1 000 000-800 000)÷1.06×6%],金额为:988 679.25元。 假设该旅游属于商务性考察,则购买服务企业进项税额为11 320.75元,成本为988 679.25元。 但是如果购买服务企业坚持索要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旅游公司还会索要100万吗?此前旅游公司收入金额为988 679.25元,成本为800 000元(客运交通、餐饮、门票、住宿要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毛利为188 679.25元,假设定价为X,X÷1.06-800 000=188 679.25(元),那么X=1 048 000(元)而商务旅游购买商支付该款项,取得的成本仍为988 679.25元,只不过买个进项税额59 320.75元。 因此:全额开票,上家全额销项,下家全额抵扣;差额开票,上家差额纳税,下家差额抵扣,税款并未减少,只不过是双方议价能力的博奕过程。

  • 老师,请问旅游公司有经营旅游业务,有非旅游业务是都按差额征收还是分别征收

    你好,要分别征收的,分别核算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