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项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 在承租土地上建房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当以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
没有产权的房屋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物权法》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但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企业在没有取得产权证书之前,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确认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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