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折扣额填入备注栏的发票如何处理?
例:我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于同一张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了发票的备注栏内,请问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折扣额的,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票备注栏可以手写吗?
正常情况下,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但是发票只要打印了,就不能再作修改了,如果对方要求必须打印备注栏,只好将已开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了。备注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对外无效,对自己有效。整张增值税发票是有效的。
1、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发票应予一次性填写开具;
2、可见,在税控系统上已进行了填写开票,票面再进行手工书写则不符合如上规定;
3、虽然,如题所述事项或未构成虚假而致税款流失,但该行为不符合规范,不建议操作;
4、如受票方不予接收或税务方面提出质疑,则产生其他麻烦;
5、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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