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放心保)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发生的福利费开支,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长期以来,许多会计同仁认为,在职工工资总额14%范围内列支福利费是留给企业的自主权(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税务稽查人员一般忽略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有没有合法票据。那么,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到底要不要合法票据呢?
税法的“合理性”强调的是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须要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企业今后务必改变观念,凡是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合法凭据,税务稽查人员在纳税检查时,也要改变观念,对即使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也应仔细检查其有无合法的列支票据。
企业在其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往往无法取得由外单位提供的合法发票或收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不管是企业内部负责审核的人员还是对税务稽查人员,应主要关注和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不拘泥于合法凭据的表面形式。
还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已经在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取得相关支出的合法报销凭据能否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等均未明确,但笔者认为,只要企业能够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前(五月底)取得相关合法报销凭据,就应该允许其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需进行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如何确定?如果职工福利费超过了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内容,在会计学堂网也有详细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