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做形象设计是按服务业交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提示:提供的这种设计是服务业,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劳务,可减按3%的税率交营业税。
动漫企业认定的法律依据
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2008年12月18日,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认定管理、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罚则、附则等六章。《办法》从企业类型、注册时间、主营业务、动漫产品和人员、技术、场所条件等方面综合衡量,制定了适合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特点的动漫企业认定标准。
《办法》对"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为实现普遍扶持与重点支持相结合,被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的将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对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将有利于落实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从"点"上的个别扶持转为对"面"上的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动漫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下,将有力地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坚定动漫企业发展的信心;二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产品,都将享受到优惠,不再受地域所限,以前只有注册在高新区、软件园或动漫基地的企业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而《办法》的出台将惠及各地的动漫企业,这将大大缓解国内动漫"基地园区热"的状况;三是明确文化部门作为动漫企业主管部门,改变了过去多头管理而又无人管理的局面,简化了企业办事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落实责任。
按照《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具体财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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