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滞报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滞报金是海关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督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及时报关,对超过法定报关期限的,由海关收取的一种滞后报关款项。因此,海关收取的滞报金应属行政处罚行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海关进口增值税缓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进口货物收件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需缴纳滞报金。目前,总局没有明确罚款具体范围。从性质上判断,滞报金类同于税收滞纳金。而缓税利息是企业正常经营行为造成的,应不属于罚款。
因此,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缓息费用应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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