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申报应缴纳哪类税种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减免、缴纳等业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在本科目中核算。
《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关于对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以及销售额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可以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1+税率)
=(卖出价-买入价)÷(1+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卖出价-买入价)÷(1+税率)×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享受免税政策: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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