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不同税率产品是否应按税率单独记帐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样若该公司分别生产按适用税率和简易征收两种货物,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且由于简易征收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分别核算两种货物的生产成本,属于由简易征收货物承担的进项税金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划分不清的,应按当期简易征收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可对划分清楚的费用按产品分设明细账,对划分不清的费用可不分设明细账,月末再按销售比例进行划分。
兼营与销售有什么区别?
答:
两者的概念不同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称其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整体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而兼管非应税劳务则不同,它是不与所销售货物相联系而独立提供的非应税劳务,即所提供的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无直接关系。
税收政策规定不同 纳税人的应税行为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后,应按税法区别两类纳税,分别对其销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则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要与应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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