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拒付代扣个人所得税2%的手续费,单位是否可以拒绝代扣代缴
问:我单位以前年度按《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但当地税务机关以财政未给他们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为由,拒绝返还或只返还部分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单位是否有权力拒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也就是说,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够取得2%的手续费进账。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领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根据文件,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个税手续费返还:
1、符合“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范围。
2、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只要企业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手续费返还。
不过,有三种情况,不能获得手续费返还:
1、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
2、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3、因企业自身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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