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外籍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以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
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不含增值税)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附加税费、房产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得扣)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无转租收入不扣此项)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中国公民王某2017年7月承租市区房屋1套,每月支付租金2000元;9月将该房屋转租,每月取得转租收入4000元(不含增值税),并按规定缴纳了除增值税外的各项税费66元,当月还发生房屋修缮费用1000元,取得装修公司正式发票。
要求:计算王某转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
9月转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66-2000-800-800)×10%=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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