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经营受托加工业务如何开发票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上述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前提是“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
比如,建筑安装企业领购了建筑业发票,而临时从事材料销售业务,由于销售业务超出了建筑业发票的使用范围,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涉嫌虚开发票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不考虑开具发票是否超越企业“经营范围”或是否超越“发票使用范围”。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开具与真实业务相符的发票,主观上不存在偷逃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开”的行为且未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不属于虚开发票。
超范围经营受托加工业务如何开发票?临时的超范围经营活动,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申请代开发票。大家知道了吧。会计学堂还有更多的知识点在不断的更新中,大家要记得收藏关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