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实务中,客户和总承包方签订总价款的工程承包合同,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总承包方只能按工程总价款给客户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而不能按扣除分包后的余额向客户开具发票。总承包方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即分包方,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也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分包方应当以分包额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该发票即作为总承包方核算工程成本的依据。
企业的哪些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和飞机,从事建筑 、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人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人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人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如何确认应税收入?通过会计学堂整理的以上内容说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分包额不能从总承包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