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会计报表中存货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第九条中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初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1.抵销内部销售收入:
借:营业收入(内部售价)
贷:营业成本
2.抵销内部销售存货中未实现的利润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内部购入存货的成本×毛利率)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现行会计准则允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进行了各自的会计处理,但内部存货交易对于存货跌价准备抵消,需要涉及到集团角度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和子公司角度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只有清楚的了解两者的应有余额,才能准确的做出内部存货的出售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期末转回存货跌价准备以及本期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的调整分录。关于存货跌价准备合并会计处理如下:
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抵销上期内部存货相关的减值准备时,只作上年同样的分录,不同的是将损益类项目“资产减值损失”和“ 营业成本”等项目替换为“未分配利润—年初”即可。
递延所得税一般如何计算呢?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例如,某企业持有一项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会计期末,其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除该事项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
会计期末在确认50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00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万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5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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