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资金可用来偿还利息吗?
可以的,税法则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规定的借款特指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税法规定中还包括了未指明用途的借款。未指明的借款可以用于偿还利息的。
利息资本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利息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而税法规定的利息开始资本化时间则为借款发生日。
会计制度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所购建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也就是说:贷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可以计入该资产的价值,当该资产交付生产使用后,应停止利息资本化,贷款利息有财务费用-利息来负担。
利息资本化的账务分录:
发生的复合条件的利息:
借:在建工程-其他-利息
贷:应付利息(直接支付时:银行存款)
连同该资产的其他价值在设备完工交付使用后结转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XX
贷:在建工程-其他-利息
贷:在建工程-其他有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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