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发票备注栏怎么填?

2017-09-08 10:1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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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发票备注栏怎么填?2016年1月1日起,货物运输发票新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备注栏填列货运信息,印花税信息,详情请看下文。

【问题】

输费发票备注栏怎么填?

【答案】

2016年1月1日起,货物运输发票新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备注栏填列货运信息,印花税信息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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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的填写要求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该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2、根据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的填写,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内河运输》栏内。

4、填开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5、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6、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盘点:9种场景下发票备注栏的填写方法

自营改增以后,发票备注栏越来越受到税务机关和企业的重视。随着税务局越来越加强发票检查,让人们再次增加了对发票管理的重视。那么,备注栏你填对了吗?不同场景下的发票备注栏填写方法也不同,小编总结了9种场景下发票备注栏的填写方法。

场景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时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场景二:单/多用途卡业务结算时

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以及在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场景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场景四:在进行差额开票业务时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场景五: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场景六: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时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场景七: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时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场景八: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业务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场景九: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小编提示:发票“备注栏”不可忽视

对于发票,大多数财务人员只关注发票的抬头、商品项目名称、金额、税率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而甚少注意备注栏的填写。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为了避免因发票备注栏的填写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相关税务风险,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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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个是要求,您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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