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税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小微企业免税收入主要有三种增值税、附征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账务处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附征税费
按照规定,附征税费随同主税种一并征收、减免,既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减免,则附征税费同时减免.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账务处理上,不作计提分录。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因为此项减免属于直接减免,按照实际应纳税额计提、缴纳。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随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说明了相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有:增值税、附征税费和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款在免税收入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都是不相同的。分别的处理都在上文中和大家详细说明。但是按照2019年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的说明是不能够进行分别计算,分别免除的。感谢大家对会计学堂的支持,欢迎来到会计学堂的官网进行与会计相关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