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异地预缴税款怎么处理?
【答案】
异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财税咋处理?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出台,建筑业异地预缴附加税的处理终于尘埃落定,伴随着《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7号)的发布,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财税处理,终于明朗。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如下: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城建税及附加税务处理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例:A
省某市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B省某县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4662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133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2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
1.在B省某县的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4662-1332)÷(1+11%)×2%=60(万元),在B省某县缴纳城建税3万元(60×5%),缴纳教育费附加1.8万元(60×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2万元(60×2%)。
预缴税款:(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60
贷:银行存款 60
计提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8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2
缴纳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8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2
贷:银行存款 6
2.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某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4662÷(1+11%)×11%-132-11-170=149(万元),当期应补税额89万元(149-60),在A省某市缴纳城建税6.23万元(89×7%),缴纳教育费附加2.67万元(89×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8万元(89×2%)。
月末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6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4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9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9
贷:银行存款 89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6.2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2.67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78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6.2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67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78
贷:银行存款 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