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特殊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可以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来理解。
2.股权收购(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会计上的特殊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1.同一方,是指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通常是指母公司)。
2.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3.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非暂时性。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一年及一年以上)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
债务重组是当今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大、做强的重要方式,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了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快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步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特殊税务处理”的问题,暂时就解答到这里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会计学堂的小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