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价外费用与资金占用费?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钢材价税合计1000万元,由于乙公司延期付款1个月,因此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个月的资金占用费20万元.
提出问题
1、这20万元算作价外费用计算整体货物的总价款中吗?
2、如不计算到整体价款中这20万元应如何开票?
一起来看看老师的解答吧!
答疑解惑
1、贵公司所补充签订合同如为主合同附件,资金占用费20万应与购入货物开具同一张发票属于价外费用,计入货物销售总额内,按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一并缴纳增值税 .
2、如单独签订资金占用费合同按企业之间借款处理,收取费用并开票.应按取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6%.(收取方)
3、支付利息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详见政策依据二)
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后)》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销售额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进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资金占用费征税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相关规定: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何确认价外费用与资金占用费?上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只要是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该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