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和财税处理

2019-07-24 20:4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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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会给员工发放过节费,以及过节物资,这些都是可以计入到福利费用当中核算的,那么你作为财务知道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和财税处理吗?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这个内容如何处理,欢迎阅读!

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和财税处理

问:

企业是否可以计提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和财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并且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另外,如果企业采取平时先提年底冲回时,对平时预提职工福利费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纳税调整,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按新准则的要求,有关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均要经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以便完整归集人员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和财税处理上文介绍了这个是在企业上的胡思纳税申报的时候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才能税前扣除,否则是不能扣除的,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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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职工薪酬的内容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报酬 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 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 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 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 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 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 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 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 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其他长期服务福利、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和长 期奖金计划等。 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是否按新会计准则之福利费列支范围进行使用和有效列支。经查询,退休职工费用不属于福利列支范围,退休职工慰问金是否也不属于福利列支范围?

    你好,慰问金也不属于的

  • 请问福利费支出的范围和账务处理

    你好,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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