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件的出口是否可以免抵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出口自己公司生产的配件可否退税问题
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可按规定免、抵退税.该文的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其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配件的出口是否可以免抵退?这个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才行的,对于公司自己的配件能否退税问题,在财税政策中也有答案,上文小编也为大家介绍了,还有进出口税务疑问的,欢迎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