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半征收附加税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1、处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4万 借:累计折旧10万 贷:固定资产14万 2、取得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423。
0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6。93 3、结转处置固定资产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益10576。93 贷:固定资产清理10576。93。
附加税的内容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本文详细介绍了减半征收附加税会计处理,增值税附加税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不用交附加税的,内资企业得交。 从2010年12月起,外资企业也需要缴纳附加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销项税按照17%交税。小规模企业,按照3%交增值税,如果你阅读了本文内容之后,不太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