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政策
1、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率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体上来讲,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累计折旧,依据简易办法的税率3%后减半按2%进行计算增值税额。其实小编老师相信大家看完上文后应该有了一定的理解,后期工作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知道处理都可以来会计学堂找老师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