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如何申报
企业预缴增值税事项描述及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如何申报
一般纳税人一般在税务系统预警的时候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按照行业税负来预缴,即销售收入*税负-原来缴纳的增值税.
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6.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9.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0.办税服务厅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该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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