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
答: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如下: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税从计提到下月上缴的会计分录如下
答:1.月末计提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如果当月有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下月上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进项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的相关内容了.相信阅读完上文,大家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希望大家能在实际财务工作处理中学以致用,如果你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们专业的老师提问,学习更多知识,敬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