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百分比法 什么时候开票?
完工百分比法,一般按着项目的进度来确认收入和成本,与开票无关.所以至少要在一年以内确认一次项目的进度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贵公司在完工交付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取的,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三)规定,对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服务项目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增值税需要立即申报吗?
建筑服务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确认收入同时并不一定开票,不一定符合合同结算款项的条件,此时要增值税纳税申报吗?
先简单了解一下,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的结算款项一般模式.
一般建筑服务项目中标后,会要求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交履约保函.之后,开始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达到开工条件后,会向业主单位提出预付款的结算请求,等业主单位审核通过,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后,施工单位收到预收款.
此后,有些合同会定期计量工程结算工程款,有些会要求达到一定合同工程量百分比时进行工程计量结算款项.但一般都会按计量工程量的一定百分比结算款项.
如,工程计量100万的投入,但结算款项只能按工程计量的80%.而且,在工程完工后,审价金额结果出来前,款项只能结算到合同的80%或85%.待到审价结果出来付款到审价金额的95%,现在质保金最低限额已经下降,最低可以达到2.5%,所以工程审价结束最多可以结算到97.5%工程款项.
再看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条件.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及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般建筑服务的结算款项的模式:
一、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属于预缴增值税.
二、工程开工后,工程计量如果100万元,按合同款项结算时80万元的,施工单位不论是否开票,均应该按合同80万纳税申报增值税.原因是业主按合同审批同意后,施工单位收款权利是80万元.
但是,会计上确认收入是100万元,因为工程量做了100万元,业主单位也认可100万元.
三、工程完工后,审价工作未有结果前,累计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合同金额的80%或85%,不论是否开票.
同时,会计上收入确认是合同金额100%.
四、审价金额出来后,累计增值税纳税申报金额是审价金额的95%或97.5%,不论是否开票.如果原先纳税申报金额超过审价金额,则要调整原先已经纳税申报的金额,需要做红字冲回(如果已经开票).所以在完工的情况下,一般施工单位要做一个初步判断,考虑最终真实的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的金额.如果达不到,则在纳税申报时要结合是否能收到款项原则,按能收到全部款项为限,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毕竟,要红字冲回原先纳税申报额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情.
同时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是审价金额.对于审价金额要小于合同金额的情况,施工单位要做好提前量.
所以,综合来看,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以合同收款权利为限,业主已经审批通过的收款权利应及时的纳税申报.
同时,建筑服务工程项目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金额往往会小于会计确认金额.
完工百分比法,什么时候开票?上文介绍了这个是不能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按照工程的进度来开具发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了什么时候开具发票,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