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申报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弥补亏损,实质上是国家对于企业的一种免税照顾,这个免税照顾是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企业的;就是为了帮助企业渡过暂时的困难,改善经营;弥补亏损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结转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企业在所得税季报的时候也是可以选择弥补亏损的。
如何填写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
"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
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企业所得税在季度申报时也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以如果之前的时候企业是有亏损的,下个季度企业有利润,但是不超过亏损的话,可以直接弥补亏损的。以上的内容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了,相信大家看完后都知道本文问题的答案了;如果你后期要是遇到什么问题,可以来会计学堂进行咨询,会计学堂是一个专业的会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