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款的税务风险
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险.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
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委托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将货物销售B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如A公司出现问题所述情形,存在购货和付款单位不一致,税务机关对此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相关规定,开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的协查.
因此,A公司出示的"委托收款证明"要经税务机关核查后的认可.
在这情况下,B公司也会出现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单位不一致现象,税务机关除协查外,还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我们认为A、B应依照上述规定安排涉税事项,减少由开具和取得发票、付款方面而引起其他的涉税风险.
委托付款在税收上是存在很多风险的,例如债权方会要求重新支付或是以某些原因为借口要求返还相应款项,这些都是有过例子的.文章为大家整理了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会计学堂小编在此提醒大家,要懂得谨慎行事,按规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