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和环保法有什么冲突?环保税相关规定与环保法中的一些细节之处有不少冲突矛盾的地方,引起了大家套路,那么该怎么办呢,本文将来讲讲。
征税是税务部门的事,环境执法是环保部门的事,现在一事两个“婆婆”,要么出现两个“婆婆”都不管事,要么出现两个“婆婆”都争相插手。因为收税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估计前一种情况不会出现。那么当两个“婆婆”都插手同一件事,都想收钱,然后“雁过拔毛”时,两个执法主体会不会发生冲突或纠纷?如何协调两个执法主体之间的矛盾?当企业排污比较严重时,环保部门可以依照今年开始生效的新的《环保法》处以重罚。因为征收排污费,主要进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口袋,因此能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而税务部门则想通过“加倍”收税对其处理。但因为征税即使地方政府有分成,但无疑要上缴相当多的一部分,因此征税难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甚至不排除地方政府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将本应开征的环保税最后变成了“排污费”,全部进了地方政府的口袋。
如此一来,对排污比较严重的企业,到底是依据《环保法》重罚,还是依据环保税加倍征收?谁说了算,防止两个不同的执法主体之间“打架”?当两个执法主体难以“共事”时,反而给了企业排污的机会,不利于环境保护,导致环保税与环境保护事与愿违。
据了解,从2007年明确“环境税”立法至“环保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8年。环保税的制定可谓艰难。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表示,环境税制缺失,导致我国环境经济政策存在着制度性缺失,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同时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因此,开征环境税势在必行。之所以税种名称从最初的“环境税”到现在的“环保税”,是为了更好地凸显环保税环境保护的目的。
按照程序,环保税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还将经过多方研讨和修改,将成熟的方案提交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最终立法决定。本文由会计学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