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免抵税额何时交纳附加税
看看生产企业计算公式:
A.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认证的进项税额-当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B.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FOBX外汇牌价X退税率
C.确定当期应退税额
1)若应纳税额A>0,即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则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B(这个数据就是37行需要交附加税)
2)若应纳税额A<0,即当期形成留抵税额
若将A与B比较,哪个小按哪个退,若A>B
则: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B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B-应退税额=0
若A<B则:应退税额=lAl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B-应退税额(交附加税)
出口企业免抵税额何时交纳附加税
也就是说这个附加税是在税务局正式审核完成后我们再交,究竟是在当月交还是在下个月交没有明示,但在实际工作中,正式申报在征期内一般审核不完,即使审核完了,这个时候企业可能税已经交完了.所以按照有利于企业,应该是本月的免抵税额,在下个月交附加税是比较合理的.
生产企业需要按如下操作: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费)依据,根据出口退税部门审核盖章(或网上确认同意预免抵)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确定.2、生产企业应申报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在出口退税部门正式审核批准后的次月税款征收期内申报.3、生产企业申报时,应填列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申报表》中"计税(费)依据"的"增值税"的"免抵税额"一列.
出口退税企业免抵税额是否缴纳附加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通过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比较,确定当期应退税额.从上述公式可知,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该生产企业的当期免抵税额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免抵税额反映为《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
结合上文,出口企业免抵税额下月交纳附加税,这个附加税是在税务局正式审核完成后我们再交,究竟是在当月交还是在下个月交没有明示,但在实际工作中,正式申报在征期内一般审核不完,即使审核完了,这个时候企业可能税已经交完了,所以会计学堂小编认为下月交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