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的区别
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
发出商品是用进价还是用售价
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
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账务处理
1)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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