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什么时候扣除
答:1、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可以加高顿微信:gd20171114学习更多财税知识.)
2、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国税发〔2010〕40号文第九条)
3、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4、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房地产企业预售的预缴
答:房地产预售收入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是36号文的规定,但被规定要"预缴"(项目在本地、异地都要预缴).
税法既然规定了预缴义务,则就应该预缴.由于此时并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只有预缴税金、没有销项税金,所以不存在多缴税,也就不存在退税和抵税的问题了.
待该预售的房地产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就要计提增值税销项,此时会导致"多缴税",从而要让预缴金额进行抵税.给人感觉像是按项目对应,不能当期抵税.一些房地产会计甚至据此认为,预缴并不能当月抵税,而要项目一一对应,并认为这是专门的规定.
但从纳税规则上看,实际上本该如此.当期不能抵税的规定,不过是对税务规则的落实罢了,有没有这种具体的规定,规则都是一样的.
可见,不动产异地租赁与房地产预售,虽然都有预征,但他们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同,导致预缴抵税的时间,一个当月,一个待未来确认销售额.都不是特殊规定,而基于统一的规则--多缴税才抵税.
好了,有关预缴税款什么时候扣除的问题解答到此结束.不知道大家都明白了吗,以相应纳税期为一个季度,在期限内预缴完毕,到了次月申报扣除.会计学堂中还有丰富的知识问答,欢迎大家前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