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的三大条件是什么?
答:一、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6)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暂时)。
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查询确认)或稽核比对的时限: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凡用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论用于何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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