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为什么用成本法核算
什么是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投资,投资企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投资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应收股利)处理,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为什么用成本法核算
1.其变化原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析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的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理事会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本次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
2.新会计准则解释资料也有这种说法: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
归纳一下:1.为了与国际准则一致,简化核算.
2.合并报表采用权益法核算就可以,母公司的报表没必要体现权益收益
3.为了防止子公司实现盈利但不发放现金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母公司由于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却没收到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年末仍需按照虚增本年利润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导致超分配.超分配的部分利润分配就相当于垫付.这一问题改用成本法核算就不会产生这个问题了.
权益法与成本法核算的区别?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1."投资成本"明细账金额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2."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
(1)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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