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7月1日税改政策
7月1日起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等税率调整为11%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具体来看,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货物,增值税税率由此前的13%降为11%,纳税人税负将有一定程度下降.
为了避免下游进项抵扣而导致税负可能增加,此次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来说,如果它采购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降低到11%,则意味着进项抵扣将减少、税负增加.这一问题之前财税部门已有专门研究,最终为保持企业税负不增,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使该问题得到解决.
此次通知还具体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进行抵扣进项税额,比如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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