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资金借贷开具什么发票
无论是开具资金占用费,还是开具利息费用,贵公司都不可能有此经营范围.一般的制造型企业也不太可能取得资金拆借的经营范围.在法律上非金融企业的资金拆借不被允许,但是实务中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情况比比皆是,大部分也没有此经营范围,个人认为发票开哪个名称都可以.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收取利息方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支付利息方不得抵扣利息的进项税.对于支付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时关联企业要求不得高于权益性投资的2倍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个人认为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与存款利息有所不同.
企业间资金借贷开具什么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间的借款或者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按照营改增办法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企业间的贷款或者借款就属于贷款服务,既然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意义.
参考资料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
相关规定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2、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色.
3、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对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4、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
5、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机多票"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切实做好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工作.要掌握情况,统筹布置,合理安排.确保"一机多票"系统顺利推行.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不是一回事
1.通常说得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都是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税款的,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2.发票为什么能抵税是基于中国不重复征税和在流转中征税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是流转税,在流转的每个环节征收,那么在后一征收环节就会有该货物在前一环节已征收的税金,那么基于政策就要抵减已税款.
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
1、增值税:
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4、《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上文会计学堂小编主要给大家讲解了企业间资金借贷开具什么发票、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支付利息的一方的会计分录是;借财务费用贷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