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抵税怎么算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减免细则: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计扣除.
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细则: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细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减免细则: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细则: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减免细则: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细则: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细则: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3年).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2年).
9、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细则:
受灾地区的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非税收入缴款书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根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确定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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