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发票填写在表二哪里
申报电子通行费发票的时候和专票是一样的,填写在附表2的第2和第35栏次.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高速通行费电子发票怎么认证抵扣?
(一)征税发票可以抵扣
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并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征税发票,可以按照"税额"栏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
纳税人在两种情况下能够取得可以抵扣的征税发票:
1.纳税人到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时,办理的是属于ETC后付费客户(即俗称信用卡)或用户卡客户的,则实际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取得征税发票.
2.办理的是ETC预付费客户(即俗称充值卡),在充值时没有索取不征税发票(即不开票),在实际发生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取得征税发票.
(二)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
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得申报抵扣,也是无税额可扣.
两种情况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
1.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的部分,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这是统一的,与办理什么性质的客户没有关系.
2.纳税人办理成ETC预付费客户的,在预付充值时就索取发票的,则按照预付卡的税收管理规定,只能取得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之后均不再取得发票,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一样,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选择确认,并申报抵扣.
通行费发票填写在表二哪里?针对这个问题,会计学堂的老师的解答是在表二的第2和第35栏次进行填写.是不是很简单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登陆会计学堂的网站进行咨询,将会有专业老师为您在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