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发票的特例及特别提醒
答: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注意:此处的全额抵税,不是采用的进项税抵扣方式,即不在“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是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核算,小规模则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
特别提醒:
1、开票方
(1)、别遗漏价外费用:计税基础是不含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价外费用天然是含税价,计算时需要换算:
不含税价=含税价/(1+税率或征收率)
(2)、折扣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必须是在金额中注明,而不能仅仅在备注中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留心“兼营”与“混合”的区别
2、收票方(抵扣方)
(1)、己方的销售税率,与接受的进项税税率,没有勾稽关系。
(2)、按发票上的进项税合计税额抵扣,不考虑发票上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