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为什么不能开专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指出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我国和大多数营改增国家一样,存在着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金融企业如何计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很大的原因是因为金融服务企业通常有应税服务、免税服务以及零税率服务,而且很难划分各项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另外,金融商品转让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发票的去处也是个问题,比如说,在基金公司产品代销模式下,因为代销渠道会对手续费分成,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渠道机构到底如何给投资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呢?所以这些细节问题让金融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了很大困难.
更有专家指出:"金融业企业都非常依赖他们的经营系统,怎么在短时间内把他们的系统调整好,会有一定的挑战性.另外,对金融机构来说,难度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为这些行业长期以来都没有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但是现在他们要和税务局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好,还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规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客户交易信息、银行账号、地址以及纳税识别号等,这必然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完成."
所以,我国营改增金融转让产品不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删除"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外汇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类等各类资产管理商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时,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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