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2017-10-16 17:5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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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答:丢失普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特别提醒,报纸的级别应该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如有的地方规定,发票遗失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纸、期刊或其他媒体上进行遗失发票作废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2、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7号)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2)、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3、不能重新开票的

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扣除凭证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提供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销售货物入账凭证复印件以及该企业购货清单、入库单、款项支付证明等,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否,必要时可下户核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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